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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武汉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提出,武汉市客运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市交委负责人介绍,经营权出让的主体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车辆经营权
《条例(草案)》提出,在新城区适度发展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
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按规定设置营运标志,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营运
新城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和平提出,有市民在新城区居住,在中心城区工作,建议灵活界定范围,各区运营是大原则,但在一些难以避免的跨城区运营中,适当灵活处理
为保障客运出租车司机权益,《条例(草案)》提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等,设置客运出租车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快餐店、公共厕所旁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位
根据交通状况,可以允许出租车在城市主次干道、商圈、医院等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条例(草案)》第29条提出,鼓励通过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正在探索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与普通出租车相比,约租车有明显的三大区别:车型相对高档;不参与扬招麻豆网站传媒免费和巡游服务,只提供电召、预约、包车等订制式服务;营运价格相对较高
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目前市场上手机“专车”“快车”等热点问题,《条例(草案)》为何不涉及?市交委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意见,因此暂不涉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方道茂、陈建华、余英杰等认为,面对市场和互联网时代新的需求,技术手段的变化必然带来管理手段的新变化,条例应当适应这种变化,以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来源:长江日报)(记者王兴华通讯员吕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