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了20个月的无罪判决书 核心提示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20个月后才放人? 这是留在当事人及其家属心中的问号,也是中国青年报记者几天来想尽力调查清楚的问题
赵艳锦和丈夫在家中翻看判决书
本报记者刘万永摄 有关司法部门解释,这是维稳的需要
但仅此就能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人身自由于不顾? 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
遭此劫难的丈夫说,我们还相信法律
法治中国尤其需要对法律的敬畏,司法部门和官员更应该有这种敬畏
10时,赵艳锦走进保定市看守所提审室的时候,姚志强等人已在此等候了
姚志强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法官
2010年8月10日,姚等人组成的合议庭,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判决书不用念了,你也知道是无罪
”法官说,“出去好好过日子
” 赵艳锦说,整个过程不到5分钟,没人宣布开庭
这一天是2013年2月6日,农历2012年腊月二十六,还有3天就是蛇年春节
此前,赵艳锦共计在看守所中过了10个春节
赵艳锦说,此前两个月,保定中院的法官多次和她谈话,还让她写了一份材料,主要内容是“出去后要低调”
丈夫李建军已经在看守所外等候
翻看判决书时,他突然注意到,妻子的无罪判决竟然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在2011年5月23日作出的
此前,曾有多人对他表示赵艳锦的案子“会有好消息”,但他不知道是无罪释放,更不知道这个好消息迟来了20个月
“为什么无罪判决作出之后20个月才放人?”李建军大声问身旁的法官,“他没理我,走到旁边去了
” 邻居小孩被杀 赵艳锦是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人
2001年9月24日19时左右,大河南村6岁的赵紫旭失踪
家人寻找一夜未果
第二天一早,赵紫旭的母亲李桂兰向安新县公安局报案
据警方调查,赵紫旭失踪前,在端村镇码头与同村人郭万祥两岁的儿子玩耍,郭万祥的母亲在一旁看护
19时许,郭万祥将其子抱走,母亲也随之回家,此后赵紫旭去向不明
警方首先将侦查视线放在与李桂兰家有矛盾、可能杀害或拐卖赵紫旭的本地人员中
对门邻居赵艳锦成为调查对象
因为此前一年,李桂兰因琐事与赵艳锦家发生冲突,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李桂兰后被判刑,但与赵家和解,监外执行
不过调查显示,赵艳锦没有作案时间
案发十几天后,10月8日9时许,赵紫旭父亲家座机接到邻居李艳青的来电,李艳青称自己受赵艳锦雇佣,一个人杀死了赵紫旭
公安机关寻找李艳青,却发现他失踪了
据调查,有人见到李艳青和郭万祥曾一同前往北京
经安新县公安局讯问,郭万祥现场指认,2001年10月14日晚,安新县公安局刑警找到了赵紫旭的尸体
10月15日,根据郭万祥的指认,安新警方在北京提取了一盒磁带,磁带中一名自称李艳青的人称,赵艳锦雇自己杀人
此前,死者家属称收到一张字条,字条称“对门儿抱走了赵紫旭”
经鉴定,该字条为郭万祥所写
郭万祥供述称,事发前,李艳青找到他说,赵艳锦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自己杀死李的儿子
9月24日19时左右,李艳青将正在玩耍的赵紫旭抱走,郭万祥在一旁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并沉尸河中
郭万祥称,事发后,他害怕暴露,以找工作为名将李艳青骗到北京,称工作已找好,但老板要测试胆量,先让李艳青给死者家里打电话承认受雇杀人,又给其录音,后将其杀死
根据郭万祥的供述,安新县公安局控制了赵艳锦
2001年10月15日,赵艳锦在安新县公安局供述称,因与李桂兰家有矛盾,雇凶杀害李桂兰的儿子赵紫旭
第二天,赵艳锦被刑拘,同一天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3天后,赵艳锦由安新县看守所转到高阳县看守所
判决书记载,从10月18日起,赵艳锦开始翻供,不承认杀人
赵艳锦称,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受了刑讯逼供
“无罪”改“无期” 赵艳锦案的司法程序可谓漫长:保定中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抗诉,河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定中院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上诉,河北省高院又裁定发回重审;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赵再次上诉,最终河北省高院判其无罪
三轮审判程序走下来,赵艳锦累计在看守所度过了10年
在她看来,如果多一些严肃执法的人,她就不会陷入这个冤案了
公安机关查明,赵紫旭死后不久,2001年10月8日,郭万祥在北京将李艳青杀死
2004年3月8日,30多岁的郭万祥在安新县看守所“因故”死亡
对于郭万祥之死,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生前患有出血性间质性肺炎,严重冠心病导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庭审中,赵艳锦的辩护律师对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如果郭死于疾病,为何没有在看守所的发病史和治疗疾病等相关证据作证?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
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2001.9.24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2004年1月9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
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
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
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
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
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百姓的味道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1日,赵艳锦被第二次逮捕
2008年4月23日,保定中院开庭
第二次一审的判决书显示,控、辩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实质性证据,但判决结果却从无罪变成了无期
2008年6月12日,保定中院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
这一次,保定中院采信了第一次一审判决中被否定的证据:郭万祥供认,他与李艳青共同杀害了赵紫旭,他听李艳青说是赵艳锦雇李杀人
赵艳锦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雇佣李艳青杀死赵紫旭,与郭万祥供述相互印证
赵红章、李爱辉证实接到李艳青自北京用固定电话来电,称赵紫旭是赵艳锦雇佣杀害的,与赵艳锦供述其雇佣李艳青杀害赵紫旭情节相互印证
赵艳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桂兰经济损失12462.5元
宣判后,赵艳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实尚不清楚,且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但是,判决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哪些地方违反诉讼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决,再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审法官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次庭审证据和第二次基本一样,第二次一审相对第一次一审的变化是赵艳锦有罪证据证明力的补强
被告人赵艳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证据,并予以详尽论述: 1.赵艳锦曾两次供述雇凶杀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认作案,辩称被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指见到赵艳锦身上有伤)的真实性
” 2.赵艳锦供述其付给李艳青佣金的来源是王某、赵某的还款,但王、赵二人证明的还款时间与赵艳锦供述的不一致
3.郭万祥虽多次供述,李艳青向其转述是赵艳锦雇其杀人,但李艳青转述的赵艳锦支付佣金数额、给钱的具体过程均与赵艳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万祥曾有过翻供,称其一人杀人,与别人无关,杀死李艳青是为了掩盖杀死赵紫旭
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内容又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清
4.赵红章、李爱辉所证接李艳青打来电话的内容、公安机关提取李艳青录音的内容,均为李艳青称赵紫旭之死是赵艳锦指使其所为,但郭万祥翻供称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行为均系其诱使李艳青所为,目的是将犯罪嫌疑引向李艳青,而李艳青录音中所提佣金数额与赵艳锦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李艳青打电话的记录,现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目的何在、内容是否真实,已无法核查
据此,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赵艳锦无罪